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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南大学学生申诉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24-10-23来源:学生工作部 学生工作部

江南大学学生申诉管理办法

2017年修订)

江大校办〔201743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学生申诉处理程序,维护学生的正当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生对学校作出的处理或者处分有异议的,可以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起申诉。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生和本科生。

第四条 学生应当本着严肃认真诚实的态度提出申诉;学校应当坚持客观公正和实事求是的原则依法处理学生的申诉。

第二章 申诉的受理

第五条 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受理学生提起的申诉,并组织开展复查。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校领导职能部门负责人法制工作办公室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等组成。必要时,可以聘请校外法律教育等方面专家参加。办公室设在法制工作办公室。

第六条 学生对学校作出的处理或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学校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诉

第七条 学生提出申诉时,应当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递交申诉书,并附学校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书(复印件)。申诉书应当包含下列内容

(一)申诉人的姓名学院班级学号有效联系方式及其它基本情况

(二)申诉的事实理由申诉请求及有关证据材料

(三)申诉人签名及日期

第三章 申诉的处理程序

第八条 对学生提出的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在接到申诉书之日起5日内区别不同情况作出如下处理,并告知申诉人

(一)申诉申请符合本办法规定,予以受理

(二)申诉材料不齐备,应当给予指导,并要求申诉人于5日内予以补正

(三)对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申诉申请,不予受理

第九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

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结论的,经学校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5日。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建议学校暂缓执行有关决定

补正申请材料所用时间不计入复查期限

第十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根据复查情况提出复查结论

(一)原处理或处分决定程序合法事实清楚处理恰当的,维持原处理决定

(二)原处理或处分决定的,事实依据程序等存在不当,可以作出建议撤销或变更的复查意见,要求作出原处理或处分的部门予以研究,重新提交校务会或者专门会议作出决定

第十一条 在申诉期间,原则上原处理或处分决定不停止执行

第十二条 在未作出申诉处理决定前,申诉人可以书面形式撤回申诉申请。撤回申诉申请的,申诉复查终止

第十三条 申诉人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江苏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第十四条 自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视为放弃申诉,学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未告知学生申诉期限的,申诉期限自学生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之日起计算,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第十五条 学生认为学校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及《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学校制定的规章制度与法律法规及《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抵触的,可以向江苏省教育厅投诉

第四章

第十六条 接受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的学生港澳台学生留学生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 关于期间计算及文书送达,按照法律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解释。原《江南大学学生校内申诉管理办法》(江大校办〔200534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