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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南大学学生解除处分办法

发布日期:2024-10-23来源:学生工作部 学生工作部

江南大学学生解除处分办法

江大校办〔201737

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1号)文件精神,本着对违纪受处分学生以教育为主的原则,帮助其努力改正错误,鼓励和引导其积极上进,营造全校良好的学风校风,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校全日制在籍受处分学生

第二条 解除处分适用于下列处分类型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第三条 解除处分的基本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自觉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四)热爱集体,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各项活动

第四条 学生受处分期满后3个月内,提出申请。符合基本条件,各方面表现良好,可解除处分

第五条 解除处分的程序

(一)学生申请。受处分学生提出书面申请

(二)学院组织评议并提出意见。学生所在学院组织班主任不少于三分之一的班级学生代表等就解除处分进行民主评议,学院提出是否同意解除处分的意见。

(三)审批。学生解除处分由学校学生工作委员会审批。

毕业生解除处分参照以上程序进行,由个人申请,提交所在单位或街道评议,并提交原学院审核后报学校审批。

第六条 学生处分解除后,享有《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1号)中规定的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的权利,不再受解除前所受处分的影响。

第七条 本办法自201791日起施行,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