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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南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22-06-13来源: 学生工作部


江南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管理办法

江大校办〔2022〕23号 2022年6月13日印发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引导学生树立自信、自强、自立的人生观和价值观,根据《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18〕16号)和《财政部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退役军人部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21〕31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学校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设校内助学金、困难补助、学费减免、勤工助学、“绿色通道”、国家助学贷款还款救助、隐性资助、发展型资助等类型。

第二章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

第三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本人及其家庭的经济能力难以满足其在校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含第二学士学位和预科生)。

第四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每学年集中认定一次,根据学生实际情况,每学期动态调整一次,具体按照江南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有关管理规定执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分为特别困难、比较困难和一般困难三个等级。

第三章 资助类型、标准和评审

第五条 校内助学金

校内助学金由学校出资设立,用于奖励资助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一)资助标准

校内助学金分3档。其中,一等助学金每生每年4000元,二等助学金每生每年3000元,三等助学金每生每年2000元。

(二)基本申请条件

1.在校正式注册的全日制本科生(含第二学士学位),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道德修养;

3.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当学年无违法违纪违规记录,有较强的集体荣誉感;

4.当学年无不及格课程;

5.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积极参加志愿服务或社会公益活动;

6.自觉维护公共环境卫生,个人卫生习惯良好,宿舍个人卫生总评成绩当学年两学期均在80分以上;

7.本学年学校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俭朴。

(三)具体申请条件

1.一等校内助学金:GPA达2.8(含)以上,且学年综合测评班级排名前30%;

2.二等校内助学金:GPA达2.6(含)以上,且学年综合测评班级排名前50%;

3.三等校内助学金:GPA达2.4(含)以上,且学年综合测评班级排名前70%;对一年级新生不做成绩要求。

(四)申请、评审和发放

校内助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每年9月启动评审,10月底前完成。评审工作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按照学生申请、学院初审、学校审批的流程执行。评审结果需在一定范围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12月底前,校内助学金一次性发放给受助学生。

第六条 临时困难补助

临时困难补助由学校出资设立,用于资助因本人或家庭突发重大变故而导致临时经济困难的学生。

(一)资助标准

临时困难补助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次2000元,具体标准在每生每次500-3000元范围内确定,可分为3-5档。

(二)申请条件

1.学生或其家庭遭遇突发重大变故,造成临时经济困难的,如地震、洪涝、台风、旱灾、雪灾等严重自然灾害,火灾等;

2.学生或其核心家庭成员罹患重大恶性疾病,正在治疗或治疗无效死亡,造成临时经济困难的,如恶性肿瘤、白血病、尿毒症、严重烧伤等;

3.其他临时特殊困难情况。

(三)申请、评审和发放

临时困难补助按照学生申请、学院初审、学校审批的流程执行,由学生根据实际困难情况即时申请,经审核批准后一次性发放给受助学生。

第七条 学费减免

学费减免由学校出资设立,用于资助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的学费支出。

(一)基本申请条件

1.在校正式注册的全日制本科生(含第二学士学位),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

3.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当学年无违法违纪违规记录;

4.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积极参加志愿服务或社会公益活动;

5.勤奋学习,积极上进,无不及格课程(一年级学生不作学习成绩要求);

6.本学年学校认定的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生活俭朴。

(二)减免对象

1.革命烈士或因公牺牲军烈属子女,且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

2.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人或社会福利机构收养的孤儿;

3.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且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中、重度残疾学生;

4.其他国家规定或学校政策规定予以减免的学生。

(三)资助标准

1.全额减免当学年专业学费和学分学费(不含重修学分学费)。

2.学费减免要结合国家助学贷款、奖助学金、困难补助等工作统筹考虑、合理安排,由学校根据申请者的家庭经济情况和困难程度确定。

(四)申请、评定和发放

学费减免每学年评审一次,每年9月启动评审,10月底前完成。评审工作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按照学生申请、学院初审、学校审批的流程执行。评审结果需在一定范围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审批通过后,财务处将于该学年第二学期初核算减免其专业学费及学分学费。

第八条 勤工助学

勤工助学是学校学生资助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和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有效途径,是实现全程育人、全方位育人的有效平台。

勤工助学活动应坚持立足校园、服务社会的宗旨,按照学有余力、自愿申请、信息公开、扶困优先、竞争上岗、遵纪守法的原则,由学校在不影响正常教学秩序和学生正常学习的前提下有组织地开展。具体按照江南大学勤工助学有关管理规定执行。

第九条 特殊资助

(一)“绿色通道”由学校出资设立,用于资助被录取入学、家庭经济困难的一年级新生。入学时,学校一律先予办理入学手续。入学后,根据核实后的情况分别采取不同方法予以资助。

(二)国家助学贷款还款救助由学校出资设立,用于资助特别困难的毕业借款学生,具体按照江南大学国家助学贷款还款救助有关规定执行。

(三)“隐性资助”由学校出资设立,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伙食补贴、交通补贴、生活补贴等方式帮助学生解决生活困难。

第十条 发展型资助由学校每年划拨专项资金,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海外游学、社会实践、科研创新等综合素质与能力提升方面的需求。

第十一条 学校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结果复核和动态调整机制,不定期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情况核实,并根据家庭经济情况的变化及受助情况及时调整资助力度。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或不当消费行为,一经核实,学校将取消学生的认定资格和已获得的相关资助,并追回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将依据《江苏省自然人失信惩戒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报送同级信用管理机构。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原《江南大学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条例(2019年修订)》(江大校办〔2019〕46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