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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南大学社会奖助学金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14-07-01来源: 学生工作部


江南大学社会奖助学金管理办法

江大校办〔2014〕24号 2014年7月1日印发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学校社会奖助学金的评审与管理程序,充分发挥社会资助在资助育人方面的积极作用,完善学生资助工作整体格局,切实将各项社会资助资金按捐赠方意愿发放到受奖励、资助的学生手中,鼓励和帮助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培养学生全面成才,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社会奖助学金是指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个人为奖励优秀学生,激励学生奋发向上,并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依照捐赠方意愿设立的专项资金,分为社会奖学金和社会助学金两类。

第三条 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议和决定有关社会奖助学金的重要事项和问题,审批受奖助学生名单。学生工作处、研究生院分别负责全校本科生、研究生社会奖助学金的评审工作。各学院成立社会奖助学金评审小组,全面负责本学院社会奖助学金的申请、组织和评定工作。

第四条 学校尊重捐赠方的意愿并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相关办法,社会奖助学金主要根据捐赠方的意愿确定资助用途,实施办法经捐赠方和学校审核通过后执行。

第二章 奖助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五条 社会奖助学金是面向在校正式注册的全日制本科生、研究生,具体奖助对象和奖助标准根据捐赠方意愿确定。

第六条 申请社会奖学金的基本条件

(一)在校正式注册的全日制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本科生、研究生;

(二)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五)勤奋学习,积极上进,成绩优秀;

(六)自觉维护公共环境卫生,个人卫生习惯良好;

(七)捐赠方要求须具备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申请社会助学金的基本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五)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六)捐赠方要求须具备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同等条件下,在道德风尚、社会工作、科研创新、文体比赛等某些方面表现特别优秀的学生可优先获评社会奖助学金。

第三章 申请与评审程序

第九条 社会奖助学金的奖助形式遵照捐赠方的意愿并结合学校实际情况来确定。

第十条 学校接受的社会奖助学金按照捐赠方的要求启动评审工作,名额按比例分配到学院。由学生本人自愿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学院评审小组按名额确定初审名单,经学院党政联席会通过后,本科生初审名单报送学生工作处、研究生初审名单报送研究生院,经学生工作处、研究生院或捐赠方审核后,提交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初审名单和评定结果均须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学校及时将获奖助学生名单报送捐赠方。

第十一条 各学院接受的社会奖助学金,申请和评审程序由学院遵照捐赠方的意愿自行开展,评审名单需经学院评审机构通过且公示无异议,最终获奖助学生名单及相关材料另报学生工作处(或研究生院)和江南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备案。

第四章 资金的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二条 评审结束后,学校根据相关捐赠协议举行颁发活动并及时发放奖助资金。校级层面的社会奖助学金,均由学生工作处或研究生院具体负责评审、发放及日常管理工作。学院自行设立的社会奖助学金,由各学院自行开展评审、发放及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 各类社会奖助学金的发放一般通过财务处划转至学生的银行卡。学校通过教育发展基金会来吸收、管理所有捐赠资金,并设立社会奖助学金专项基金,专款专用,同时接受有关部门的检查、审计和监督。捐赠方如有特殊要求,依照协议处理。

第十四条 如发现申请学生有弄虚作假、骗奖骗助等行为,学校将追回已发放的社会奖助学金,并给予相关学生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五章 受奖助学生的管理

第十五条 各学院要做好对受奖助学生的日常管理工作,各学院辅导员或班主任应掌握受奖助学生的学习、生活和工作等情况,并定期向学校和捐赠方反馈信息。

第十六条 为培养受奖助学生的感恩意识和社会责任感,增强其自立、自强、自助的意识,受奖助学生在不影响学习的前提下,可参加一定量的公益活动,以积极的态度回报学校和社会。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为社会奖助学金的管理办法。各项奖助学金须同江南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签订捐赠协议,可根据捐赠方意愿制定具体实施细则。捐赠方特殊要求与本办法有差异的,按协商结果执行。

第十八条 凡是在学院设立的社会奖助学金,管理办法由各学院自行制定,并报校学生资助中心和江南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备案。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学生工作处、研究生院和社会资源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