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南大学学生疾病补助实施办法
(2018年修订)
江大校办〔2018〕25号 2018年6月26日印发
一、审核部门
江南大学学生医疗补助金,由学生工作部(处)、校医院、财务处共同审核,由校学生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核准。
二、经费来源及使用
无锡市社保中心根据我校大学生居民医保费使用情况,若年终“医疗费用控制总额”有结余,将社保资金结余部分的60%直接划拨到我校,单独建账,专款专用。该项经费主要用于我校学生个人负担的门诊及住院医疗费用的补助,不得挪作他用。
三、补助对象
补助对象为我校缴纳居民统筹医保的全日制在籍在读本科生和研究生。当年度因在医疗机构门诊及住院产生的医疗费用个人自理部分超过3000元者,可申请医疗互助金补助。
四、补助标准与比例
(一)医疗补助金额视学生当年医疗费个人自理部分进行分段计算:
3001-5000元区间补助超出3000元部分的40%;
5001-10000元区间补助超出5000元部分的45%;
10001-20000元区间补助超出10000元部分50%;
20001元以上部分补助超出20000元部分60%。
(二)医疗补助金额或意外伤害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20000元。
(三)学生当年度医疗自费总额超过100000元以上,可经相关部门讨论审核,适当增加补助金额,补助总额可提高至50000元。
(四)在校学生因各种原因发生紧急情况,如抢救、人道主义救助等,所需的医药费支出,由所在学院提出申请并写明原因,经相关部门审核,校学生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讨论决定,可给予医药费补助。
五、办理程序
(一)补助工作每学期开展一次,时间为6月中旬和12月中旬。
(二)申请医疗互助金补助的学生,由患者本人或家属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并按规定时间提交以下材料:
1.学生本人或直系亲属填写、学院审核的《江南大学学生疾病或意外伤害补助申请表》一式两份;
2.当年度医疗门诊或住院收费票据原件;
3.当年度无锡市居民医疗保险报销单(门诊或住院)原件;
4.当年度医疗住院收费票据复印件及商业保险报销回单原件;
5.当年度生源地新农合等医疗报销回单原件;
6.门诊病历复印件及出院小结复印件;
7.凡危重病人抢救需外购自费药品,必须提供医院处方及药店的合法票据,票据要注明患者姓名和具体的药品名称及数量,其他收据无效。药品只限于抢救及治疗用药。
(三)有关说明
1.本办法所称的“医疗机构”,是指经国家相关部门认定的正规医疗机构。
2.本办法所称的“医疗费用”,是指符合国家、省、市规定的基本医疗用药范围、诊疗项目、服务设施标准的医疗费用。
3. “健”、“食”字号不予补助,涉及美容、整容内容的医疗费不予补助;自行外购药品的发票及收据不予补助。
4.学生在校期间自伤自残或因打架、斗殴、酗酒等违纪行为造成的伤害,不属于本办法补助范围。
六、审核及发放办法
(一)学生工作部(处)负责在籍在校生的申请及初步统计工作;校医院负责自费金额审核;学生工作处、校医院、财务处按以上原则确定补助金额;校学生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核准补助金额并公示;校医院负责补助金的发放和管理等具体工作。
(二)凡申请者,需如实反映客观情况,提供真实有效资料,不得弄虚作假。如有违反,将追还补助款项并取消其享受医疗补助的资格。
七、附则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学生工作部(处)和校医院负责解释。原《江南大学学生重大疾病补助实施办法(2016年修订)》(江大校办〔2016〕13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