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南大学资助受灾学生专项经费管理办法
江大校办〔2008〕12号 2008年6月6日印发
为帮助我校在突发事件中遭受各种灾害的学生(含今后录取的受灾学生)共纾困难,把筹集的专项资助经费管理好、使用好,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资金来源
(一)红十字会等慈善机构转入的定向资助经费;
(二)学校师生、社会爱心企业及人士的自愿捐款。
二、经费额度
学校筹集不少于100万元的专项资助经费作为启动费,还将不定期的接受社会捐助。
三、资助范围
在各种突发事件中遭受灾害的我校在籍学生(含今后录取的学生)。
四、资助条件
(一)热爱祖国,拥护党的领导,思想进步,团结友爱,无违纪现象;
(二)学习态度端正,认真刻苦;
(三)勇于创新,成绩显著,获得过各级先进表彰者优先。
五、资助标准
一等资助金:因灾丧亲(失去父或母)者、或灾区孤儿,8000元/年·人;
二等资助金:因灾房屋完全损毁或致残者,3000元/年·人;
三等资助金:因灾房屋受损者,1000元/年·人。
六、经费使用审批
(一)每年9月—11月组织落实;
(二)根据自愿、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进行;
(三)所有受资助对象必须提供乡级以上受灾情况证明;
(四)由校学生工作处统一负责资助管理。
(五)学院学生工作小组提交受资助学生建议名单及资助额度,由学工处审核,报请学校批准后,进行公示,落实相关发放事宜。
七、经费管理
(一)学校建立资助受灾学生专项经费本,专款专用。
(二)经费使用情况由学校纪委、监察处和审计处负责进行监督。
八、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学工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