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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南大学资助受灾学生专项经费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08-06-06来源: 学生工作部

江南大学资助受灾学生专项经费管理办法

江大校办〔2008〕12号 2008年6月6日印发

为帮助我校在突发事件中遭受各种灾害的学生(含今后录取的受灾学生)共纾困难,把筹集的专项资助经费管理好、使用好,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资金来源

(一)红十字会等慈善机构转入的定向资助经费;

(二)学校师生、社会爱心企业及人士的自愿捐款。

二、经费额度

学校筹集不少于100万元的专项资助经费作为启动费,还将不定期的接受社会捐助。

三、资助范围

在各种突发事件中遭受灾害的我校在籍学生(含今后录取的学生)。

四、资助条件

(一)热爱祖国,拥护党的领导,思想进步,团结友爱,无违纪现象;

(二)学习态度端正,认真刻苦;

(三)勇于创新,成绩显著,获得过各级先进表彰者优先。

五、资助标准

一等资助金:因灾丧亲(失去父或母)者、或灾区孤儿,8000元/年·人;

二等资助金:因灾房屋完全损毁或致残者,3000元/年·人;

三等资助金:因灾房屋受损者,1000元/年·人。

六、经费使用审批

(一)每年9月—11月组织落实;

(二)根据自愿、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进行;

(三)所有受资助对象必须提供乡级以上受灾情况证明;

(四)由校学生工作处统一负责资助管理。

(五)学院学生工作小组提交受资助学生建议名单及资助额度,由学工处审核,报请学校批准后,进行公示,落实相关发放事宜。

七、经费管理

(一)学校建立资助受灾学生专项经费本,专款专用。

(二)经费使用情况由学校纪委、监察处和审计处负责进行监督。

八、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学工处负责解释。